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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英与被申请人叶红坤、艾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英,叶红坤,艾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399号申请人:王建英。被申请人:叶红坤。被申请人:艾国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建英与被申请人叶红坤、艾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建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叶红坤、艾国军价值398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红坤、艾国军的银行存款39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王某所有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