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国辉与韩佳、王维芝、黄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辉,黄云鹏,韩佳,王维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222号原告:马国辉,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云鹏,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韩佳,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维芝,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马国辉诉黄云鹏、韩佳、王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辉因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免收,退还原告马国辉2084元。审判员 崔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