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小琴、张浩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琴,张浩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5刑初5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琴,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西省隰县,捕前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浩程,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现住齐河县城区。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德齐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琴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张浩程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琴、张浩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小琴利用电脑、光敏印章机、打印机等设备,私刻多枚国家机关等单位印章,并以QQ、微信发广告的方式对外出售,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浩程以240元的价格从王小琴处购买“山东省人民政府”假印章一枚,并盖印在其伪造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聘书、荣誉证书上,现该公章、聘书、荣誉证书均已被齐河县公安局查获。2、2015年12月21日,陈某2以200元的价格从王小琴处购买“安丘市公安局兴安派出所”假印章一枚,并盖印在其伪造的“无违法违纪证明”上,为其父陈术杰办理护照提供虚假证明,现陈术杰已出国务工,至今未归。经鉴定,检材上“安丘市公安局兴安派出所”印章印文与样本上同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3、2016年10月24日,周某以160元的价格从王小琴处购买“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假印章一枚,并盖印在其结业证上,获得参加“一级建设资格证”考试资格,后因报名时间过期未果。经鉴定,检材上“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文与样本上同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4、2016年10月25日,李某1以130元的价格从王小琴处购买“太原人才市场”假印章一枚,并盖印在其档案的复印件上,后因印章未通过审核未果。经鉴定,检材上“太原人才市场”印文与样本上同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小琴作案使用的工具、伪造的印章及被告人张浩程伪造的证件和假名片等物证照片,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扣押发还清单、陈术杰无违法违纪证明、被告人王小琴与周某、李某1、陈某2的聊天记录截图、二被告人间的聊天记录、顺丰速递单、抓获经过、出警经过、办案说明、太原市人才市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被告人王小琴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张浩程的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赵某、黄某、李某2、陈某1、陈某2、李某1、周某等的证言,搜查笔录,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琴伪造并通过网络买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张浩程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小琴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小琴、张浩程均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浩程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及购买的假印章均已被扣押,且积极交纳罚金,故对被告人张浩程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小琴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浩程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三、本案扣押的被告人王小琴用于伪造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印章的设备、材料及涉案扣押的印章、证件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宋兆军审 判 员 蔡明帅人民陪审员 张玉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