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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645苗战争与葛扣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扣成,苗战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扣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磊、韦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战争。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加玉,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扣成因与被上诉人苗战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扣成二审中提交三份鉴定报告,证明被上诉人苗战争向其销售的三个批次的授粉精华液均是不��格产品。该新证据可能影响原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葛扣成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应庆国审 判 员  胡 丹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海荣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