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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432号被执行人:黄浩,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黄浩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张刑初字第03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黄浩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被执行人黄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浩现在服刑。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浩名下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三万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浩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初字第037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家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