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敏与赵连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赵连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900号原告:朱敏,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赵连成,男,1987年1月4出生,蒙古族,人,农民。原告朱敏与被告赵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按原告朱敏向本院提供被告赵连成的送达地址未能送达,且向原告朱敏释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赵连成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朱敏未能向本院重新提供,导致无法向被告赵连成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朱敏的起诉不符合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朱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乌 日 图审 判 员 白音宝力高人民陪审员 崔 彦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包 高 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