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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866丹阳市亿家康药房有限公司与杨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亿家康药房有限公司,杨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866号原告:丹阳市亿家康药房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洪,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丹阳市亿家康药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亿家康药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