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866丹阳市亿家康药房有限公司与杨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亿家康药房有限公司,杨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866号原告:丹阳市亿家康药房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洪,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丹阳市亿家康药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亿家康药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