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0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苏志新、林镇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新,林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65号申请执行人苏志新,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蝶山区。被执行人林镇海,男,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苏志新与林镇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林镇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发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