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苏志新、林镇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新,林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65号申请执行人苏志新,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蝶山区。被执行人林镇海,男,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苏志新与林镇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林镇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发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