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柳锐与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锐,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984号原告:柳锐,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6日,住内乡县。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法定代表人:汪玉平,任理事长。原告柳锐与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柳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锐负担。审判员 曹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峻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