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晓勤与王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勤,王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17号申请人:李晓勤,男性,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王真,男性,1985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李晓勤与王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