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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晓勤与王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勤,王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17号申请人:李晓勤,男性,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王真,男性,1985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李晓勤与王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