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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绍林与毕节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绍林,毕节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赵绍林,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毕节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洪南路贵毕大道入口处。机构代码证:77533132-3。法定代表人周舸,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赵绍林申请执行毕节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城南印象项目被本院另案处理中,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其���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5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