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宏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339号移送执行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宏涛,男,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大岗街道。被执行人王宏涛缴纳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6)吉0182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3、2017年3月6日,通过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和企业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宏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7年4月12日,到被执行人王宏所在的榆树市八号镇大岗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程序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