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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蔡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8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兴宁市,住兴宁市。2016年3月1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M×××××小车沿205国道往本市洋里方向行驶,在本市205国道黄朝旅业门口倒车时,碰撞到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及旅馆玻璃大门,造成旅馆大门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蔡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7.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蔡某甲的过错行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在兴宁市金叶酒店抓获被告人蔡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转让协议,医院疾病证明书、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化验检验报告、法医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蔡某甲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蔡某甲对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蔡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