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星火路,组织机构代码66620364-8。法定代表人晋华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通站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15862702-2。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707770元予以执行,但尚有233640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调查,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只有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鸠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德雨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