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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何兰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爱平,何兰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爱平,女,汉族,1959年5月17日出生,住泰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兰珍,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泰兴市。再审申请人王爱平因与被申请人何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3687号及本院(2016)苏12民终2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爱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凭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和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举证;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归还的60万元借款与再审申请人非法集资的刑事判决涉及的内容毫无关联。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裁定指令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王爱平、何兰珍均系标会人员,2007年3月至2010年7月期间王爱平与何兰珍之间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王爱平、何兰珍在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均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总额为709383元,相关部门为此已经妥善处理。现申请人提出的三份借条的落款时间均在此期间,其请求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爱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亚平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蒋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