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1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重跑与马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重跑,马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102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重跑,男。委托代理人王鹏,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建,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重跑与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8日向马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建银行账户内存款404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逍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