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213纪金荣与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金荣,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民初2213号原告:纪金荣,男,1954年9月25日生,,住丹阳市。被告: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延陵镇延星村。组织机构代码:321181000001782。法定代表人:徐吉良,总经理。原告纪金荣诉被告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汤春迩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金荣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1年4月至2011年10月在被告处从事杂工。2012年1月21日,被告发放工资时,未能全额发放,就把所欠工资10000元出具了借条。嗣后,被告一直未能给付。被告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1年4月至2011年10月在被告处从事杂工。2012年1月21日,被告发放工资时,被告应付原告工资18000元,但实际仅付8000元,余款10000元因无力给付即作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因此,由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纪金荣同志人民币壹万元整,年利率1.5%。嗣后,被告一直未能支付该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虽然被告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是借条,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被告欠原告纪金荣劳动报酬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纪金荣劳动报酬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春霞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