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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黄薏萱绣花厂、胡学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柯桥黄薏萱绣花厂,胡学峰,尹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1号申请人:绍兴柯桥黄薏萱绣花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梅东村梅湖。投资人:方炎娟,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钢军,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学峰,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尹瑞娟,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绍兴柯桥黄薏萱绣花厂诉被申请人胡学峰、尹瑞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柯桥黄薏萱绣花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学峰、尹瑞娟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学峰、尹瑞娟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