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西省宝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西省宝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时宏实业有限公司,李金荣,陈小年,李浪,黄勇,赵小铭,李闵红,李韦,李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县富山大道****号。负责人:聂建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宝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荣。被执行人:江西时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村李村。法定代表人:陈小年。被执行人:李金荣,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陈小年,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浪,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黄勇,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赵小铭,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李闵红,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韦,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李金水,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闵红、黄勇、李金荣、陈小年、李韦、赵小铭、李金水、李浪、江西时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宝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赣0121执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李闵红、黄勇、李金荣、陈小年、李韦、赵小铭、李金水、李浪、江西时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宝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归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本金950万元、截止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罚息78651.36元及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7.83%计算,罚息利率在此基础上增加50%);李闵红、黄勇、李金荣、陈小年、李韦、赵小铭、李金水、李浪、江西时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西省宝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和被执行人李闵红、黄勇、李金荣、陈小年、李韦、赵小铭、李金水、李浪、江西时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宝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案件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闵红、黄勇、李金荣、陈小年、李韦、赵小铭、李金水、李浪、江西时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宝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闵红、黄勇、李金荣、陈小年、李韦、赵小铭、李金水、李浪、江西时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宝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李闵红、陈小年、赵小铭、李浪、江西时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黄勇、李金荣、李韦、李金水、江西省宝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虽有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李闵红、黄勇、李金荣、陈小年、李韦、赵小铭、李浪、江西时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宝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李金水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二区10栋1单元401室(134509)已被他案查封在先,李金水与案外人袁石莲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半边街1号121栋201室(西字第508231号)暂无法处置,李金荣虽在江西松聚源矿业有限公司有11.3%股权,但暂时无法处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斌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人民陪审员 黄 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