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与杨静波、丁佳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住所地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1号。负责人:沈晏仟,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67年7月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64年4月7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二被执行人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本利合计130139元,案件受理费1451元,申请执行费1874元。经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1000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