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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学兵、山东菏泽天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兵,山东菏泽天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王留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兵,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天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79245170-6。被执行人:王留进,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单县。申请执行人张学兵与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天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王留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