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843号原告:马某,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葛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笑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