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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843号原告:马某,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葛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笑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