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利霞、刘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利霞,刘军营,李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利霞,女,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营,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审被告:李雪珍,女,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郭利霞因与被上诉人刘军营,原审被告李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郭利霞上诉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不适用借贷合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付款项用于加入“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直销活动,且其已成为公司会员并受到公司发送的相关产品。即便如被上诉人所诉确定立案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也不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刘军营答辩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答辩人的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而答辩人的住所地是洛阳市××西区××街坊××幢2门302号,故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郭利霞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郭利霞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因刘军营向郭利霞、李雪珍追要借款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刘军营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郭利霞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