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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夺、许雯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夺,许雯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韩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许雯茹,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韩夺与被执行人许雯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查,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