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富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孔祥志、孔祥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祥志,孔祥华,孔令国,涂金礼,滕炳辉,戴清营,安宝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277号原告:北京富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893。法定代表人:刘长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志,男,1954年11月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孔祥华,男,1949年12月,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孔令国,男,1980年8月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涂金礼,男,1968年4月出生,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被告:滕炳辉,男,1971年1月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戴清营,男,1973年11月出生,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被告:安宝福,男,1962年7月出生,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志、孔祥华、孔令国、涂金礼、滕炳辉、戴清营、安宝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富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存良审 判 员 郭超燕人民陪审员 刘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