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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中物院物资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1民初47号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行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法定代表人:冯义德,该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兵,该部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凤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天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