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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廖应明与张兵民间借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应明,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4号申请执行人:廖应明,男,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兵,男,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应明与被执行人张兵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兵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廖应明37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4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