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明平、赖增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明平,赖增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明平,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廖周庆,柳州市柳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赖增成,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涂四香,女,l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寅,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蓉,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胡明平因与被申请人赖增成、涂四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明平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747元、误工费100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63147.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认定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用邮寄送达方式剥夺胡明平的上诉权利错误,对申请人起诉的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没有判决赔偿更是错误。综上所述,申请人胡明平特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胡明平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胡明平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否有依据问题。(一)关于医疗费:胡明平主张该费用为其支付,但该医疗费票据原件均在被申请人处,故一审法院根据生活常理认定该费用应为票据持有人涂四香支付,且注射疫苗的费用共计747元已全部由涂四香支付,并对胡明平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正确。(二)关于误工费:胡明平主张其为柳州同发工程机械经营部技术服务骨干,年薪120000元左右,并出具了单位收入证明为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误工损失10000元。一审认定胡明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伤存在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形,且根据疾控中心的疫苗注射时间为早8点至晚8点考虑,胡明平可以在非工作时间完成疫苗注射,故对胡明平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该认定并无不当。现胡明平诉请该项费用其仍无任何新的依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申请人涂四香在胡明平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带胡明平到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且根据现有的医疗水平,被肉食动物咬伤后即注射狂犬疫苗可有效防止狂犬病,胡明平所诉其遭受精神损害无依据,故一审法院对胡明平诉请的该项费用不予支持亦无不当。胡明平对该项费用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胡明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明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莫国清审判员 许云海审判员 麦林球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