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奔利达一站式汽车专业服务中心、张海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奔利达一站式汽车专业服务中心,张海耀,钟锦钊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特8号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奔利达一站式汽车专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门市祁东街。投资人:刘汉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云,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海耀,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申请人:钟锦钊,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奔利达一站式汽车专业服务中心(下称“奔利达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张海耀、钟锦钊申请撤销劳动报酬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奔利达服务中心称:一、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奔利达服务中心与张海耀、钟锦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申诉完全是无中生有,欺骗仲裁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张海耀、钟锦钊应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证据,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奔利达服务中心于2016年6月19日才注册成立,经查之前的上班考勤打卡机的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的记录,并不存在张海耀、钟锦钊的考勤记录,因此,奔利达服务中心与张海耀、钟锦钊在2016年2月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完全是两人恶意诉讼。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撤销,并依法追究张海耀、钟锦钊的法律责任。二、张海耀、钟锦钊是受犯罪嫌疑人李耀听教唆,到仲裁委员会提出虚假申诉,应依法受到法律惩罚。李耀听在2015年2月之前在原奔利达服务中心工作过,后因对李已华进行殴打至轻伤,并教唆张海耀、钟锦钊提出虚假申诉。三、主管李已华被殴打重伤入院,未能出庭作证,仲裁委也未向其询问取证,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所述,奔利达服务中心与张海耀、钟锦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海耀、钟锦钊是受犯罪嫌疑人李耀听教唆,为了向奔利达服务中心打击报复提起本次虚假仲裁。仲裁委在张海耀、钟锦钊没有任何事实证据,且未调查清楚的前提下,作出不利于奔利达服务中心的仲裁裁决,实际对奔利达服务中心不公。为维护奔利达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撤销蓬江劳人仲字(2017)0043-004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奔利达服务中心向本院提交:1、受案回执,证明奔利达服务中心主管李已华被张辉同伙李耀听殴打致伤,李耀听刑拘的事实;2、2015年4月-2016年12月的考勤记录,证明张海耀、钟锦钊2012年2月并不在奔利达服务中心单位工作;3、营业执照,证明奔利达服务中心于2016年6月19日才注册成立;4、蓬江劳人仲字(2017)0043-0044号《仲裁裁决书》,证明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撤销仲裁。现当庭补交: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2016年6月19日,奔利达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由周耀德变更为刘汉群;6、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李耀听与王国强对李已华进行打击报复后,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钟锦钊、张海耀对于奔利达服务中心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但认为工商登记变更是其离开奔利达服务中心后才变更的,所以不认识刘汉群,当时是由李已华承包的,由其交租金给周耀德;对证据2有异议,李已华是亲自到过劳动局并已经签收了有关文书。经审核,奔利达服务中心无正当理由在仲裁期间未提交上述证据,由于本院只针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撤销的情形,故本院对奔利达服务中心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张海耀辩称:张海耀毕业后就在奔利达服务中心工作,实习回执都有盖公司的章,并且有师傅的签名。被申请人钟锦钊辩称:奔利达服务中心的陈述没有依据,事实上,钟锦钊于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2月29日在奔利达服务中心工作的。本院经查明:2017年1月5日,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蓬江劳人仲字(2017)0043-0044号仲裁裁决:一、奔利达服务中心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海耀2016年2月份工资1500元;二、奔利达服务中心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钟锦钊2016年2月份工资4000元。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张海耀、钟锦钊如不服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奔利达服务中心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奔利达服务中心拒不在裁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张海耀、钟锦钊可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按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奔利达服务中心无正当理由缺席参加本案仲裁开庭。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需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奔利达服务中心明确其申请撤销的理由是仲裁裁决存在上述规定中的第(三)(四)(五)项情形。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如下: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及当事人虚假诉讼,导致本案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首先,奔利达服务中心主张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查清奔利达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变更情况以及未要求重要证人出庭,程序违法。经审查,奔利达服务中心在本院庭审中确认在仲裁过程中收到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并派李己华参加开庭,由于未办理相关委托手续而无法参与仲裁开庭。本院认为,张海耀、钟锦钊主张与奔利达服务中心发生劳动争议,经审查后,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被申请人奔利达服务中心参加仲裁开庭,奔利达服务中心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庭审答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奔利达服务中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再者,奔利达服务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海耀、钟锦钊提供伪造证据虚假主张奔利达服务中心与两人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奔利达服务中心主张张海耀、钟锦钊恶意诉讼,理由不充分。故奔利达服务中心认为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门市蓬江区奔利达一站式汽车专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江门市蓬江区奔利达一站式汽车专业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马健文审 判 员 陈雪娟代理审判员 苏锦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银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