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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汤有熟与徐楚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有熟,徐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39号申请人:汤有熟,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委托代理人:王金莲,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徐楚彬,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汤有熟与被申请人徐楚彬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徐楚彬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69上的存款136万元。申请人提供位于云南省景洪市宣慰大道101号西双版纳百盛广场1-XXX号商铺门面一间(面积46.98平方米,共有权利人为申请人汤有熟、妻子方卫华、儿子汤财翔)作为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已对被申请人徐楚彬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69上的存款136万元予以冻结,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岩 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