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德修、陈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宣德修,陈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德修,男,生于1963年7月28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陈忠凤,女,生于1964年4月21日,汉族,住什邡市。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德修、陈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宣德修、陈忠凤需偿还申请人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70万元,支付利息482095.21元、逾期利息(截止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9434.72元,之后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以67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62141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抵押物位于什邡市方亭竹园北路中立佳苑6号楼2-5号营业用房委托评估,现评估报告尚在公告中。待评估报告公告期满后将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因拍卖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