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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宋继民、王艳霞等与马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继民,王艳霞,马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宋继民,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原告王艳霞,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珍,女,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宋继民、王艳霞诉被告马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继民、王艳霞于2017年5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继民、王艳霞撤回对被告马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继民、王艳霞负担。审 判 长  蒋 政审 判 员  李荣兴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