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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潮星与陈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潮星,陈庆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74-1号原告:郭潮星,男,194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庆良,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潮星与被告陈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17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潮星负担。审 判 长  朱 明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