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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侯某某申请刘某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4日。(2017)甘1225执22号侯某某申请刘某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若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案款,本院将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目前再没有能力执行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定期执行,申请人侯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5执22号侯某某申请刘某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勋审判员  闫 兴审判员  杨海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乔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