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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薄其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薄其民,张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60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226号。组织机构代码:73259524-9。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董事长。被执行人薄其民,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树辉,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薄其民、张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8300元及利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树辉有房产两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仅为18300元及利息,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置。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