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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兰、徐茂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兰,徐茂华,吴乃青,种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财保94号申请人:王兰,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徐茂华,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吴乃青,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种庆,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申请人王兰、徐茂华、吴乃青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种庆驾驶的鲁D×××××/鲁DAF**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0元。担保人日照市岚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种庆驾驶的鲁D×××××/鲁DAF**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扣押于万方停车场。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兰、徐茂华、吴乃青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心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