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3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马玉俊与马志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俊,马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马玉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志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马玉俊申请执行马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志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