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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宝军与隋明君、封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军,隋明君,封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军,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被申请执行人隋明君,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通化市。被申请执行人封永香,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通化市。申请执行人王宝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隋明君、封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