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宝军与隋明君、封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军,隋明君,封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军,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被申请执行人隋明君,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通化市。被申请执行人封永香,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通化市。申请执行人王宝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隋明君、封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