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尹学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8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尹学丽,女,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尹学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110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尹学丽上诉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开庭审理,本案构不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项目,应发回重审及改判,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此案发生在2013年-2014年间,二被上诉人为了响应市政府的城乡一体化、旧城改造。在经济不足情况下,向社会开始借贷资金,经过市政府、土地资源局、市城建局进行审批有关手续。在几个月中向原告借钱,当时约定3个月、6个月、1年的不同利息,最多的利息为12‰,取于民用于公,来源合法化,可此款80%用到二个公司职工工资、养老保险、房屋拆迁补偿,偿还二公司老帐。本院认为:本案中尹学丽一审所诉要求返还的款项,是经介绍人刘瑞英介绍出借的款项,该款已被认定为汤俊生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汤俊生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刑初字1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处理完毕。对汤俊生等人非法吸收的公众款项处理结果为:“对被告人非法吸收的公众款项予以退赔。”故尹学丽一审所诉应通过刑事退赔程序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尹学丽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尹学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志学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陈小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