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秋文与邓琼、王晓堂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文,邓琼,王晓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04号申请人刘秋文,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邓琼,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王晓堂,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刘秋文申请邓琼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