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长信金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港汇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长信金属有限公司,西安港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18号之二申请人:陕西长信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骏里。被申请人:西安港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斌。申请人陕西长信金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港汇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长信金属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西安港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于X年X月X日依法向西电财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港汇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在工行土门支行(西电财司)出具的票号为X、票面金额为X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娄 李审判员 巩 杰审判员 唐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