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保龙、王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龙,王祺,乔龙龙,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龙,男,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芮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祺,女,194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退休返聘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龙龙,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永济市。原审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788号507室。法定代表人:张旭豪,董事长。上诉人王保龙因与被上诉人王祺、乔龙龙、原审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保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保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保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上诉人王保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单体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