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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思涵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思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异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解放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振英,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思涵。异议人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房地产公司)因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5日作出(2016)晋08执24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异议人鑫源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鑫源房地产公司认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执24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本金6630万元,利息3558万元(利率为月息2%),违约金663万元,其利息和违约金总额明显超出年利率24%的法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该663万元违约金部分不应确认和支持,据此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鑫源房地产公司的执行异议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三日内立案。审判长  郭建岗审判员  李志成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琳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