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姣姣与蔡小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姣姣,蔡小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725号原告:赵姣姣,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蔡小胖,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赵姣姣诉被告蔡小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姣姣提供被告蔡小胖身份信息有误。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姣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荣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