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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3刑初45号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与时任洋县某某镇镇长史某某(已判刑)相识并逐渐熟悉。2012年5月,史某某调任洋县水利局局长,经史某某帮忙,陈某某借用资质先后中标了洋县戚氏镇上、下赵村供水工程、桃溪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戚氏镇全丰村供水工程、戚氏镇潘湾村供水工程等洋县水利局发包的水利工程。2015年11月,陈某某得知洋县水利局对汉江左岸洋县湑水河口至洋县溢水河口段防洪工程实施招标的信息。当月19日,为了在参与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得到史某某的帮助,陈某某从其信合银行卡中取20万元现金,到史某某家中送给了史某某的妻子光某某(另案处理),让光某某转告史某某其想承揽该工程,光某某予以收受并在当晚告知史某某陈某某想承揽工程的事。次日,史某某、光某某二人将这20万元加上自己的20万元现金借给洋县某某水库渔场负责人辛某某。后陈某某通过陕西某某公司的赵某某、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曹某某借用五家公司资质参与洋县水利局发包的汉江河左岸洋县湑水河至洋县溢水河段治理工程第五标段的招投标,但未中标。2016年5月13日晚,史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让其到自己家中,陈某某到史某某家后,史某某与光某某都在场,史某某告知陈某某承揽洋县水利局工程的个体老板王某某被带走调查之事,让其操点心,并让陈某某第二天再来一趟,后陈某某有事未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构成行贿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与时任洋县某某镇镇长的史某某(已判刑)相识并逐渐熟悉。2012年5月,史某某调任洋县水利局局长,经史某某帮忙,陈某某借用资质先后中标了洋县水利局发包的戚氏镇上、下赵村供水工程、全丰村供水工程、潘湾村供水工程及桃���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水利工程。2015年11月,陈某某得知洋县水利局对汉江左岸洋县湑水河口至洋县溢水河口段防洪工程实施招标的信息。当月19日,为了在参与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得到史某某的帮助,陈某某从其在洋县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中取了20万元现金,到史某某家中送给了其妻子光某某(另案处理),让光某某转告史某某其想承揽该工程,光某某予以收受并在当晚告知了史某某。次日,史某某、光某某二人将该20万元及自有的20万元现金借给洋县某某水库渔场负责人辛某某。后陈某某参与了该工程第五标段的招投标,但未中标。2016年5月13日晚,史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让其到自己家中,陈某某到史某某家后,史某某与光某某均在场,史某某告知陈某某承揽洋县水利局工程的个体老板王某某被带走调查之事,让其���点心,并让陈某某第二天再来一趟,欲退还其送给的20万元,后陈某某有事未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向史某某行贿20万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取款凭证,证实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在洋县农村信用社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6225060611008362574的银行卡中提取现金20万元。经陈某某辨认,该取款凭证提取的20万元现金于当日送给了史某某、光某某夫妇。2、辛某某借条复印件,证实辛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光某某借款40万元现金。经光某某辨认,该借条是陈某某送给她的20万元现金和她自己的20万元现金共计40万元借给辛某某,辛某某出具的借条。3、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帮助陈某某参与围标的投标文件,证实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参与了由洋县汉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招标的“汉江左岸洋县湑水河口—溢水河口防洪工程”五标段的投标。4、放弃函及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陕西秦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庆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陕西天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分别向洋县汉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提交了“汉江左岸洋县湑水河口—溢水河口防洪工程”的投标放弃函,三公司分别退回保证金各50万元。5、汉台区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庭审笔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证实原洋县水利局局长史某某因亲自或通过妻子光某某收受他人贿赂661000元,其中包括收受被告人陈某某��金20万元,史某某被汉台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收受赃款66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6、中共洋县县委组织部任免职的通知文件、洋县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证实史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任洋县水利局局长,主持水利局全面工作。7、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6月6日,汉中市人检察院工作人员依法在史某某家中搜查,当场搜查出人民币现金5万元,邮政银行卡两张、农行银行卡一张,信合银行卡一张,借条三张等财物,其中有辛某某2015年11月20日借款40万元的借条一张。8、光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她一个人在家,陈某某提了一个黑色塑料袋来到她家对她说:你们老家最近在翻修房子,我给你拿点钱周转一下。她���辞不要,陈某某又说:这钱又不是送给你的,是借给你的,用完了还给我就好。她说:行,用完了还给你。随后陈某某对她说,最近水利局有个工程,让她给史某某说一下看能不能中标。她说,工程上的事情她不懂,让陈某某给史某某说。然后陈某某就走了。她打开袋子看了一下都是百元票面的人民币,共20沓,一共20万元,之后就把钱放在三楼卧室大衣柜了。当天史某某回家后,她把陈某某拿了20万元以及想承包工程的事情说了一下,史某某说:现在的工程都要去汉中招标,让他自己去报名就对了。过了几天,她把陈某某送的20万元以及自己的20万元借给了一个叫辛某某的人。2016年5月13日,她和史某某得知王某某被有关部门人带走了,史某某就让陈某某到家里来,告知了王某某被带走的事情,并告诉陈某某第二天再来她家里一趟,想把送的20万元退还给陈某某,结���第二天陈某某没来,她和史某某就被检察院的人带走了。9、史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一天,他不在家,陈某某到他家里给他的妻子光某某送了20万元,说想承包汉江左岸洋县湑水河口—溢水河口防洪工程,他妻子光某某收下了并于当晚告诉了他,第二天因辛某某要周转资金,他妻子就把这20万元加上家里的20万元共计40万元借给了辛某某。2016年5月13日晚,他把陈某某叫到家里,告知其王某某被带走调查的消息,让其操点心。10、纪某某证言,证实她是陈某某的妻子,2015年冬天,她听丈夫陈某某说水利局有个汉江综合治理工程要招标,标的比较大,他想承包,得给史某某送20万元,后来有一天陈某某给她说从信合账户取了20万元送给了史某某。11、辛某某证言,证实他与史某某2013年认识,2015年冬天,他因渔场投放鱼苗、超市进货需要资金周转,提出向史某某借钱50万元,史某某说找人给问一下。同年11月下旬的一天,史某某打电话让到他家取钱,史某某和光某某说只找了40万元,后他给光某某打了一张借款40万元的借条,拿上钱离开了。12、赵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洋县引管局下设陕西某某公司支部书记,2015年12月,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找几家公司参与汉江左岸洋县湑水河口—溢水河口防洪工程的招标,于是他联系了陕西秦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庆华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加招标报名,陈某某按照每家公司50万元的金额向水利局缴纳了保证金,同时向三家公司每家支付了3000元的资质使用费。后因为这三家公司不具备投标要求,陈某某便让他们出具了放弃函,随后也将保证金退还。13、曹某某证言,证实他系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营部业务经理,负责公司招投标业务。2015年11月一天,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要参加汉江左岸洋县湑水河口—溢水河口防洪工程的招标,让他帮忙找几家有资质的公司报名,并承诺向每家公司支付3000元资质使用费。他答应后并帮忙联系,最终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招投标,陈某某缴纳了各50万元保证金。开标后,这两家公司都没有中标,甲方退还保证金,陈某某向两家公司支付了共计6000元的资质使用费。1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0月份,他得知洋县汉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便想找水利局局长史某某帮忙竞标。11月一天,他从自己在洋县信用联社开设的账户中取出现金20万元,都是未拆封的整捆百元钞票,总共两捆,装在黑色塑料袋里来到了史某某家。当时史某某不在家,只有其妻子光某某在家,他将装有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光某某家的沙发旁边对光某某说:你们正在修建老家的房子,我这有点钱,先拿着用。光某某说:正好我要给工人付工资,回头有钱了还给你。他对光某某说:不急,你有机会给老史(史某某)说一下,我想在汉江综合治理工程上搞个标段,请他帮个忙。光某某说:给老史说不一定能成。他又说:你先说一下试试看。说完便离开了光某某家。后来,他借用了五家西安的水利水电公司的资质报名参加了汉江左岸洋县湑水河口—溢水河口防洪工程第五标段的竞标,并给每家公司支付3000元的资质使用费。报名后二、三天,他找到史某某把参与竞标报名的情况给史某某说了一下,并对史某某说:老史,你能不能把招标代理公司的老板约出来见个面。史某某说:我不给任何人约代理公司。他听后很生气,心里想:我给你送了20万元,这点忙都不帮,随后他就离开了。工程开标后,他找的五家公司均未中标,他也没承揽到汉江综合治理工程第五标段的工程。事后,史某某、光某某没有把送的20万元退还给他。2016年5月13日晚,他接到史某某用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史某某让他到家里去一趟。到史某某家后,史某某对他说:老陈,王某某已经被汉中纪委的人带走了,王某某和你特别熟,他会不会咬你,你注意一下。他说:我会注意的。史某某又说:明天再来我家里一趟。然后他就离开了史某某家。第二天,他听说史某某、光某某夫妇被检察院带走了。15、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16、陈某某涉嫌行贿案件的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源及侦破过程,同时证明陈某某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共计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追诉前如实交代其行贿行为,属坦白,其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已落实了监管措施,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永恒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人民陪审员  陈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