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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徐丽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徐丽花,黄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金源大厦A座南楼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846603-9。法定代表人:黎龙,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丽花,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黄金荣,男,1985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期间,以(2016)赣0103执保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24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金荣、徐丽花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开发区艾溪××号恒大名都16号楼2521号、2522号、2523号三处房产,于2016年2月23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金荣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开发区艾溪××大名都××#楼××单元××室房产,并以(2017)赣0103执5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金荣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宝马小汽车一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荣、徐丽花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6号楼2521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荣、徐丽花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6号楼2522号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荣、徐丽花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6号楼2523号房产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荣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楼一单元1301室房产的查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荣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宝马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子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