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红英与被告吕建胜、管翠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英,吕建胜,管翠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1790号原告:马红英,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吕建胜,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管翠兰,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马红英与被告吕建胜、管翠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红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建胜、管翠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红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2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所欠的12000元欠款是原告替被告打工的工资,原约定2016年底付清。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吕建胜、管翠兰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马红英曾在吕建胜与他人合伙开办的高淳县XX针织厂打工,期间吕建胜拖欠马红英部分工资。2015年1月17日,吕建胜向马红英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马红英12000元,定于2016年年底付清。欠款到期后,吕建胜未支付欠款,经马红英催要无果。另查明,吕建胜与管翠兰于199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吕建胜向马红英出具欠条时,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马红英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建胜拖欠原告马红英工资未能按约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管翠兰系被告吕建胜的妻子,对被告吕建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被告管翠兰未能举证证明该欠款系被告吕建胜的个人债务,故欠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与被告吕建胜共同偿还。原告马红英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被告吕建胜、管翠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马红英12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建胜、管翠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玉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