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颜月娥与湘潭市黄金珠宝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月娥,湘潭市黄金珠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66号原告:颜月娥,女,193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辉(原告颜月娥侄女),女,汉族,。被告:湘潭市黄金珠宝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146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30300000021575。法定代表人:贺艳平,负责人。原告颜月娥与被告湘潭市黄金珠宝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颜月娥于2017年5月27日以未找到借条原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月娥撤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颜月娥负担。审 判 长 陶华英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人民陪审员 扶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