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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晓铁申请刘邦永、李晓华、刘天胜、王晓涛、曲晓雪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铁,刘邦永,李晓华,刘天胜,王晓涛,曲晓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铁,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邦永,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李晓华,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天胜,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晓涛,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曲晓雪,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晓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邦永、李晓华、刘天胜、王晓涛、曲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添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