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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霖霖与苗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霖霖,苗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211号原告:范霖霖,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安,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女,200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法定代理人:苗长青(苗某之父),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法定代理人:曹彩玲(苗某之母),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范霖霖与被告苗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范霖霖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霖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霖霖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范霖霖负担。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更多数据: